各區縣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申康醫院發展中心🤶🏻、有關高等學校、中福會🚶,各市級醫療機構:
為更好地推進本市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工作,進一步提高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質量,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印發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衛科教發〔2014〕49號),結合本市實際,市衛生計生委🧑🏽🔬、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教委和市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共同對2010年印發的《上海市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實施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上海市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上海市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
2015年8月5日
上海市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持續保證本市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質量,不斷提高本市臨床醫師的專業技能素質🤾🏿♂️,為人民提供安全👩🏼💻、優質🥞、高效的醫療衛生服務,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印發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衛科教發〔2014〕49號),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屬於畢業後醫學教育的範疇,本市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的目標是為本市各級醫療機構培養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紮實的醫學理論知識和臨床技能,能獨立承擔本學科常見病👨🏼🦱🟡、多發病診療工作及急救技能的合格臨床醫師👩🚀,包括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培養能夠勝任崗位要求的全科醫師。
第三條 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對象(以下簡稱“培訓對象”)為擬在本市醫療機構從事臨床醫療工作的高等院校醫學類專業(指臨床醫學類、口腔醫學類、中醫學類和中西醫結合類,下同)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本市建立由分管市領導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衛生計生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教委、市財政局、市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市政府法製辦等部門的領導以及專家組成的上海市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市聯席會議”),負責全市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的領導𓀒、組織和協調工作🦦。市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衛生計生委,負責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聯席會議辦公室委托市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事務中心和市醫師協會組織各相關學科專家,根據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醫院(以下簡稱“培訓醫院”)和教學基地標準、培訓大綱🟣、培訓考核的規定😰,開展培訓醫院和教學基地的評估認定、培訓標準細則製定🤏🏽📺、培訓過程指導和考試考核等工作。
第六條 市衛生計生委成立上海市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專家委員會,負責培訓規劃、培訓質量監督與評估、規範化培訓實施辦法的修訂,指導、督促🦸♀️、協調各學科專家組的工作🧑🏻🦽➡️。
第三章 培訓醫院
第七條 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在經認定的培訓醫院和教學基地內進行💲。市聯席會議辦公室對培訓醫院實行動態管理,定期抽查督導😂,每3-5年進行一次重新認定。未經認定的醫院不得開展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工作。
第八條 培訓醫院要成立本院畢業後醫學教育委員會,統一領導🦹🏻🫄🏽、協調本院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工作,落實職能管理部門和具體工作人員負責培訓的日常管理,原則上每100名在培住院醫師配備1名專職管理人員👇🦽。督促培訓學科成立科主任負責製的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管理小組𓀗,履行對培訓對象的指導帶教、考核和管理職能🏌️♀️。
第九條 各培訓醫院在每年9月底前將下一年度擬招錄培訓對象人數報市衛生計生委🙍🏽♀️🤒,市衛生計生委根據衛生服務需求和培訓容量擬定招錄計劃👆🏻,報市聯席會議辦公室審核通過🪼,由上海市衛生人才交流服務中心負責具體招錄工作🔹。
第十條 各培訓醫院按下達的招錄計劃數🕛,在市聯席會議辦公室統一指導下,參照原有的招錄用工方式組織招錄👱🏽♀️,並將錄取結果報市聯席會議辦公室和上海市衛生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備案。
第四章 培訓和考核
第十一條 培訓按國家衛生計生委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規定在內科、外科👨🏻⚕️、婦產科、兒科🧲、急診科、神經內科、皮膚科、眼科♞、耳鼻喉科、精神科🐦、小兒外科🧙🏼♀️、康復醫學科、麻醉科、醫學影像科、醫學檢驗科、臨床病理科、口腔科👰🏼♀️🪓、全科醫學科👨👩👦👦、腫瘤學等19個臨床學科和中醫及中醫全科2個中醫學科開展。市聯席會議辦公室可根據實際需要🩳,在報請國家衛生計生委同意後,增設或調整部分培訓學科。
第十二條 培訓對象在培訓醫院帶教醫師的指導下,按照國家衛生計生委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培訓大綱以及《上海市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標準細則》的要求,接受以提高臨床思維和實踐能力為主的科室輪轉培訓。
第十三條 培訓年限為3年🙋🏼♂️。醫學專業學位畢業研究生根據其已有的臨床經歷和診療能力測評結果,可相應減少培訓時間。
第十四條 培訓對象出科考核🥍、年度考核由培訓醫院自行組織。公共科目考試和結業綜合考核由市聯席會議辦公室委托市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事務中心統一組織。考核結果作為取得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合格證書的依據。
第十五條 對於達到執業醫師報名條件的培訓對象🧑🏼🔬,培訓醫院應組織和指導其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培訓期間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是參加結業綜合考核的必備條件。
第十六條 取得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合格證書並符合申請學位條件者,可以向有關學位授予單位申請臨床醫學碩士專業學位。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條 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合格者獲得國家衛生計生委統一印製的《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合格證書》🧑🏻🏭👨🏻🦼➡️。
自2010年起,各級醫療機構應當將《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合格證書》作為本市新進人員聘任臨床醫學類初級醫師崗位和晉升臨床醫學類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十八條 培訓期間,培訓醫院與培訓對象簽訂培訓暨勞動合同,培訓對象勞動關系委托市衛生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管理,培訓期限為合同期限。培訓結束後,合同自然終止,培訓對象自主擇業。
第十九條 培訓對象依法參加並享有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工傷、公積金等社會保障,享受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及合同約定的相關福利待遇,其工資獎金按照其學歷和資歷情況,參照所在培訓醫院同類人員水平發放,同工同酬。
第二十條 培訓對象為非上海生源的應屆醫科類高校畢業生,培訓期間可按本市有關規定辦理《上海市居住證》及《上海市居住證》積分👩🏻🦼➡️。持《上海市居住證》者符合本市規定的居住證轉戶籍條件後,按現有規定申請辦理居轉戶。
第二十一條 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合格後到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工作者,可按國家規定年限標準,提前一年參加全國衛生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第二十二條 本市設立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專項資金,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衛生計生委等部門另行製定🙋🏻♀️🧚🏻。培訓所需經費按照多元化投入的原則,由政府、培訓醫院🂠👵🏿、社會共同承擔。
政府對按規劃建設設置的培訓基地基礎設施建設、設備購置、教學實踐活動以及培訓對象的生活學習等給予必要補助👼🏿。政府補助要與相應的考核結果掛鉤,並建立預撥清算製度。
培訓醫院應當落實培訓對象必要的學習、生活條件和有關人事薪酬待遇🦵🏽,盡可能妥善解決培訓對象培訓期間的住宿問題👩。
鼓勵培訓醫院、教學基地或社會力量設立專門用途的資金,用於優秀住院醫師、帶教老師和管理人員的培訓👩🏼🦲、學習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 除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原因外🤖⛔,需要延長培訓期限的🪖,須由本人申請,培訓醫院同意,延長期內只簽訂培訓協議,不再簽訂勞動合同🏎🪡,不再享受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障待遇,培訓所需費用由個人承擔☀️。原則上順延期限不超過3年💧。但培訓對象須完成原勞動暨培訓合同期限內所規定的輪轉計劃。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衛生計生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上海市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實施辦法(試行)》(滬衛科教〔2010〕5號)同時廢止🧚🏻。